2006年3月月23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5:48更新
伯明翰一位女教师赢得了要求警方销毁她的顿狈础样本和指纹的官司。
去年六月,这位名叫琼斯的女教师因用戒尺打一名八岁男学生遭到警方逮捕。警察当时还取走了她的顿狈础样本和指纹。
英格兰高等法院裁决说:琼斯的顿狈础样本和指纹必须在28天之内销毁。
同时法院还裁决西米德兰警署因不当拘押和攻击行为向她赔偿250英镑。
琼斯在地方法院决定不起诉她之后在高等法院向警方提出了起诉。
高等法院聆听了琼斯女士在二次用戒尺打那名男孩之后遭逮捕的过程。
琼斯否认有过错,地方法院在当天决定对她不予起诉。
但警方依然保存了她的照片、指纹以及顿狈础样本。琼斯的律师认为警方此举违反了1984年的《警察与犯罪证据法》,并提出上诉。
西米德兰警署现在承认“无适当职权保留”这些顿狈础样本。
根据《警察与犯罪证据法》,假如“嫌疑人被司法拘留”,警方有权保存这些顿狈础样本。
高等法院认为:琼斯女士在已经不属“司法拘留”状态,因此她的顿狈础样本、指纹等必须被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