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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09年3月26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23:3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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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对法律的态度
 

 
 
鲁波尔律师
今年初去世的律师作家约翰?莫蒂默(John Mortimer)创作的鲁波尔(Rumpole)系列主角是位主持正义但又糊涂破落的老律师,不过到了总还能挽救局面。他似乎象征了不少英国人对法律即崇尚又不屑的暧昧态度。
十几年前,父亲在大门上贴了一张告示,引用詹姆斯国王(King James,1566 - 1625)1604年痛斥吸烟论著的结束语:

“这种习惯眼看讨厌,鼻闻难受,伤头脑,害肺腑,而那萦绕的黑色臭气简直犹如阴间无底洞里冒出的弥漫浓烟。”

可惜有些来客对英文手抄告示的内容不得要领,进门坐下之后照样吞云吐雾。

我当时请了长假正在北京民族学院读满族史,发现了清朝入关前皇太极1639年颁发的禁烟令,于是把它一并抄下来也贴在家门上:

“户部示谕官民人等知悉:照得丹白桂一事,不许栽种、不许吃卖,本部禁革,不啻再叁。近日王府、贝勒、贝子等俱已禁止,间有梗法愚民竟不遵守,仍旧栽种吃卖,岂不想从前无丹白桂时亦何损于人,自今后务要尽革,若复抗违被人捉获,定以贼盗论,枷号捌日,游示捌门,除鞭挞穿耳外,仍罚银玖两,赏给捉获之人…”

无济于事

这里的所谓“丹白桂”是满人用语,和英语里的“迟辞产补肠肠辞”一样,是从美洲印第安人那里借来的外来语,意指烟草。

两条圣旨并排张贴,还是有来客拒不理会。一个朋友进门后一边点烟,一边说:“你老爸真逗”。

那时侯,“法律观念淡薄”是在中国经常听到的抱怨,对古人毫无束缚力的威慑一笑了之,自然不在话下。

詹姆斯一世
詹姆斯继承了伊丽莎白一世的王位。他对伊丽莎白女王纵容的烟草不以为然。

当时有人对我说,英国是个法治国家,值得羡慕。

暧昧

我当然同意法治比人治好,有法可依比惟命是从听从皇帝或长官的个人意旨舒服的多,安全的多,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堪称上策。

然而,即便撇开那些不守法的歹徒骗子欺负好人,或者无辜者被法庭错判投入监狱的冤案,法律本身也不是尽善尽美。

总有一部份英国人认为这条或那条法律不合情理,或者压制甚至迫害他们。

对他们来说,要么应当采取积极行动力促变法,要么就和我那位看了告示照样吸烟的朋友一样,对这类法律索性不予理睬。

如何形容他们对法律的态度?

尊重不等于遵守

前几天,80岁的老报人凯瑟琳?怀特霍恩(Katharine Whitehorn)在大象传媒国内广播的《一方之谈》(A Point of View)节目里述说她认为英国人的精髓所在。

她觉得有两点,一是必须讲英语,一是必须尊重法律。

不过她申明,尊重和遵守可是两回事。

“我可没有说必需遵守法律,因为很多英国人在很多时候都并不守法,这是明摆着的事。”

她说,即便是小偷、骗子也都知道,有朝一日他们会送上法庭受到制裁。但那时侯面对的法律,不论是英格兰的法律还是苏格兰的法律,都经过世世代代逐渐完善,具有各种防范保护条款,因而即便作案者对法律也都大体认可。

犯法者的企盼

我以前没有照着她这种思路去想,但似乎言之有理。

戴手铐
被绳之以法的人仍可指望法庭依法办理。

就连那些明知故犯,触及法律的人确实也对法律有所企盼,相信自己犯法一旦被擒拿,执法机构还是要依法办事,擒拿人员不能随心所欲,随便惩治。

在怀特霍恩的判断中,另外一点,就是在人心目里什么算是法律。

她坚信作为英国人不能纵容抛石块砸死择偶不当的女人,或者因为一个杀人犯属于某个教会就让他逍遥法外。

新法多如牛毛

这几年引起不少议论的一件事,是新法条目之多,这对即便愿意恪守法律的人也提出了一定挑战。

反对党自由民主党的内政事务发言人克里斯?休恩(Chris Huhne)去年9月做了一番统计之后指责说,工党政府1997年上台后已增设了3,600多项新的刑罚条例。

据他说,其中1,238条是立法通过的,还有2,367条是行政颁布的,其中有不少都十分荒谬可笑。譬如1998年以来制造核爆炸违反刑法,出售灰色松鼠违反刑法,冒充自己是停车管理员或律师也是违反刑法。

政府倒也并不否认有大量新的立法,但辩解说,很多法律实际上只是修改或整理原有刑法,其他一些则是为了遏制犯罪而势在必行。

不管你觉得这是言之有理,还是狡辩而已,面对这么多记不过来的法律也让人为难。

也许怀特霍恩说英国人要尊重法律,但不一定要遵守法律,也是因为除非做律师天天去钻研,恐怕法律也不太容易跟踪。

(鸿冈 20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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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反馈

多数英国人对法律似乎有些游戏的态度,遵守但并不十分尊重,譬如上院成员被判刑后,仍然保留上院职位,电视主持作家名人等有'前科'的反倒增添异彩,另外刑期好象不必服满即可出狱,监狱生活设施据说也不错.

未署名读者

八日八门,我原本就喜欢8, 主要是喜欢它的形状 - 曲折且又圆满. 现在还有了历史根源. 我把此篇打印出来寄回去.

未署名读者

中英两国都有浑沌无知的违法者,但在中国这种人所占比例太大,法制观念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建立起来的。

未署名读者

法律条文要订得切实可行,易于贯彻,如果造成‘民众违法,官方无奈’的局面,就会有损法律尊严,好比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未署名读者

英国人的精髓是‘muddling through', 有点相当于中国的‘得过且过’,‘中庸之道’;英国人还长于英语技巧,凡是跟英语有关的事都做得好,譬如文学,媒体,政治辩论...

未署名读者

法不责众。

未署名读者

我自认为是守法良民,虽然我对英国的法律条文不甚清楚,总的感觉是具体法律条文是‘被警察送上门’的...

未署名读者

皇太极的这条法律制定得具体而可行 - 先说清楚不许怎样,接着指出仍然有人这样做,然后来一句前思后想的说服教育,最后列出犯法者将受哪些处罚,还不忘了提到遵法执法的人要受奖励。这样的法律条文应该比较容易奏效

未署名读者

一个是英文,一个是古文,我估计当时吸烟的人全没看懂

未署名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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