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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不乐“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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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死的权力”与“死的义务”之间的界限开始出现模糊时,“安乐死”的法律界定就陷入了困境。
就在猪流感登陆英国的同时,一位澳大利亚医生不远万里也悄然来到英国。他在伦敦希斯罗机场受到移民官的询问,并留下指纹备案。 他就是被称为“死亡医生,Dr Death”的尼茨切克大夫。(Dr Philip Nitschke)。他被称为“死亡医生”,并不是他本人带有致命的病毒,而是因为他是“安乐死,Euthanasia”的积极倡导者。 “死亡医生”与他的顿滨驰“自杀包” 尼茨切克大夫坚信,当一个人认定自己的生命不值得再延续下去的时候,选择安乐死自行结束生命是他/她的基本权利。 尼茨切克大夫此行要在英国各地举行一系列巡回报告会,讲解和演示实施安乐死的知识和技术。在巡回报告的第一站,退休老人占很大比例的伯恩茅斯市(Bournemouth),尼茨切克大夫向与会者展示了他的“DIY suicide kit”(自己动手自杀包)。
尼茨切克敦促与会者在自己重病缠身,奄奄一息前为自己的生命最后一程做好安排。他说,最好现在就做好准备,以免自己丧失行动能力时给亲人带来法律上的麻烦。 自杀在英国的法律上已经不再属于犯罪行为,但协助他人自杀是犯罪行为,如果定罪,可以被判处最高14年的监禁。 尼茨切克医生的巡回报告,再次引起人们对安乐死这个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的关注和争议。在我们从人性和法理层面做继续探讨之前,不妨先看两个例子。 “每一天我都祈祷这是我生命的最后一天” 23岁的詹姆斯(Daniel James)是一个魁梧健硕的大三学生,从小打橄榄球,是英格兰大学生队的队员,曾代表16岁以下组英格兰国家队出赛。2007年春天的一次训练中,詹姆斯颈椎受伤造成高位截瘫,连手指头都不能自主活动。 在确信没有恢复知觉的希望后,詹姆斯只求一死。在叁次自杀失败后,詹姆斯终于说服父母陪他前往瑞士苏黎世,在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的慈善组织顿颈驳苍颈迟补蝉的诊所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Dignitas是瑞士的一位人权律师,米内利(Ludwig Minelli) 詹姆斯在写给Dignitas 的信中说:“我请求你们帮助的原因是我想死,但由于我的残障我无法做到。每一天我都祈祷这是我生命的最后一天。我不想再一次失败。” 詹姆斯的父母从苏黎世回来后,受到了警方的传讯。在经过四个月的调查后,检控方以缺乏证据为由宣布不予起诉。 据信,Dignitas 已经帮助100多位英国人在它的诊所里实施了安乐死。迄今为止,英国警方还没有对前往瑞士实施安乐死的病人亲属或友人提出控罪。 尚没有提出控罪不等于不会提出控罪。协助他人自杀属违法行为,触犯法律的危险是实实在在的。这就要说到下面另一个例子。 参加酒会的40多位宾客不知道这是与主人的诀别 去年的圣诞节前,在巴斯(Bath)市标志性的新月型建筑Cavendish Crescent的其中一栋乔治风格的豪宅里,80岁的达夫(Peter Duff)和70岁的达夫太太(Penelope Duff)举行家宴,款待巴斯市的文化艺术界名流。达夫夫妇是巴斯市多项艺术活动的赞助人,客人们以为这只是庆祝又一年成功的艺术活动。
客人们所不知的,是达夫夫妇都患有晚期癌症。酒会实际上是他们与朋友们的诀别。酒会结束后,达夫夫妇就悄然搬到了乡间的别墅。今年叁月,达夫夫妇来到苏黎世,在顿颈驳苍颈迟补蝉的诊所里手拉着手一起离开了人世。 达夫夫妇选择安乐死,是因为另一个选择他们无法接受:在医院里,在难以忍受的痛苦中挣扎到最后,一个先走,留下老伴孤单的再挣扎一年半载。 如果安乐死在英国是合法的,如果他们的亲属没有因协助他们而有触犯法律的危险,他们可以呆在自己的家里直到最后一刻,平静的死去,而不必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客死他乡。 Right to die,死的权利 正是像詹姆斯和达夫夫妇这样的例子,理性的对待安乐死的选择,从法律上对安乐死更明确的界定,确立选择死亡是人的基本权利的呼声有日渐高涨的趋势。
今年三月,政府的前卫生大臣休伊特(Patricia Hewitt)联名100位议员要求在议会就修改有关法律,给与到国外实施安乐死病人的亲属以更大的法律保护进行辩论。休伊特说:“从长远目标上说,我们需要一项法案修改现行法律,以便允许绝症患者,有清醒思维能力的成年人在生命最后一程,在有完善的机制保障的前提下,能够在英国选择协助性死亡。” 休伊特在“选择协助性死亡”前用了一连串的限定词,正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复杂和潜在的危险。 死的权利变成死的义务,Duty to die? 比如,病人一时痛苦难耐,感情脆弱而做出无法逆转的错误决定?一个事实是,自杀未遂被抢救过来的人中,很多人都后悔走了这一步,表示要珍惜生命。 心智、精神不健全的人是否能做出明确的选择?青少年是否会受到暗示、鼓励? 反对者最大的担忧是,一旦在法律上为安乐死开绿灯,很难避免对它的恶意滥用。老弱病残群体是否会感到压力,“自行了断”,为家庭、亲属减轻压力,死的权利变成了死的义务? 正是存在种种的隐忧,各国对安乐死合法化都是非常谨慎的。澳大利亚北部地方政府在1996年曾一度将安乐死合法化。9个月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推翻了有关法案。 回到文章开头的一幕,澳大利亚医生尼茨切克在伯恩茅斯的报告结束后,一位老妇人问:“你个人的‘离开’安排是什么?”尼茨切克回答:“我买好了回伦敦的火车票。” 听众报以笑声,但这笑声多少有些尴尬。 (腾龙2009年5月19日于伦敦) 摆欢迎使用右上方发表意见栏跟贴评论闭
读者反馈
相信大多数人可以做出正确的决定。安乐死绝对不可提倡,但我同意人要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万不可将自己的选择罪加亲友们的身上。 闯别谤别尘测,英国 英国人要不要对安乐死立法是英国人的事。中国绝对不可以接受安乐死,那些没钱看病的人,那些没有医疗保障的农民,安乐死意味着什么? 未署名读者 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权利,这在于人的选择。当人患上绝症,病入膏肓,疼痛异常,生不如死的时候,最好是选择死。这样既免除了自己的痛苦,也免除了亲人的受折磨,同时也免除了资源的浪费。 奥别苍尘颈苍驳,中国 我是个大夫,这个问题的确很折磨我的良心。我看到那些没有任何治愈希望的病人,身上插满导管,在痛苦中等死,觉得于心不忍,或许安乐死是一个解脱。可另一方面,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挽救生命,我有什么权利认为某个病人应该继续抢救,而另一个病人可一结束生命了呢。 未署名读者 安乐死这个理念很人性化,应该提倡,不能因为操作起来很困难就因噎废食。 未署名读者 我既反对安乐死,也反对过度治疗,例如有些晚期癌症病人明明没有任何希望了,还在对其进行化疗,太痛苦了。 未署名读者 在安乐死还没有被绝大多数国家批准的今天,尼茨切克大夫的做法可视为安乐死的一个替代办法,应该引起更多医生的关注,研究出更多的办法来帮助那些‘每一天我都祈祷这是我生命的最后一天’的病人进行自我了结。 未署名读者 我曾以为我是安乐死的坚定支持者,但读了文章后开始产生了怀疑。求生是人的本能,‘好死不如赖活着’就是这个意思。死的权利变成死的义务,这个问题我以前没有想过,很是心惊。我们看到听到的嫌弃老人,虐待老人,骂老人是‘老不死的’事例还少吗?如果明文规定可以选择安乐死,那这些老人只有履行‘义务’的选择了。 未署名读者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的话,不知会产生多少冤鬼。 未署名读者 安乐死仍然是一个超前的概念罢了,即便是对象英国这样发达开放的国家。再过50年,回过头来看,或许会觉得这些争论担忧没有必要。安乐死的接受程度,与人类的文明进步是同步的,水到渠成。 未署名读者 文章里提到的那个23岁的小伙子的故事让我很难受。我年轻时上学的时候是学校足球队的,橄榄球我没有玩过,但球场驰骋搏杀的兴奋刺激相信是一样的,如果我变成他那样,不死也一定会疯掉的。所以,我理解他,选择死,对自己,对亲人,都是一个解脱。 未署名读者 这真的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情感和理性谁也无法说服谁,文章的标题画龙点睛,安乐死的确是不安也不乐。 未署名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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